在《水浒传》里,关于人命案的描写不少,但正式经过司法审问的案件却未几,其中有三起命案较为突出,即杨志斩杀牛二,宋江怒杀阎婆惜和武松杀嫂。 但奇特的是,杨志、宋江和武松都没有因而而偿命,这怎样能说得过去呢?实践作者在文中作了妥善处置。 依据小说情节,杨志杀牛二时,牛二是空手,而杨志却是持刀的,固然两人发作了打斗,但杨志斗杀牛二完整是故意为之,所以,杨志的定罪为故意杀人罪。
再看宋江,阎婆惜手握宋江通匪书信,对宋江加以要挟,宋江为掩盖自己的罪名,于是情急之下杀了阎婆惜。所以,宋江也是犯了故意杀人罪。 到武松,那就更不用说了,杀潘金莲也好,西门庆也罢,都是有预谋的,也完整契合故意杀人罪。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这三人都是故意杀人罪,那为何在小说中都轻而易举就逃脱了死罪呢? 话说杀人偿命,这个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构成,为何在《水浒传》中却被疏忽?难道作者为了满足好汉们上梁山的条件,连最基本的法律认识都不顾了吗? 其实不然,认真阅读原文,我们会发现,实践这三人都不是以故意杀人罪来论处的,而是以“斗杀罪”论处的,更为关键的是,他们的案情都被人为的窜改了。 先说杨志,他杀了泼皮牛二,这个牛二在镇上的口碑原本就很差,是为东京街上一害,老庶民也不敢惹他,杨志将他结果了,等于是为民除害。
"推司"——又称"鞫司"、"狱司",是审问案情的官员,但无权量刑。 庶民和推司都念及他的侠义,所以在杨志犯事后,庶民们盲目地为他上下打点,而牛二家又没苦主,于是推司就把“款状都改得轻了,只招做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 再说宋江,他原本就在县衙工作,和知县要好,再加上素日里乐善好施,名声好,能够说,不少人都在维护他。 所以,固然后来他被抓,也在案情上做了处置。宋江自述:为因不良,一时恃酒,争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 再说武松,他的案情窜改就更为离谱了。武松不论杀潘金莲,还是西门庆,都是故意为之。 但是县官念及武松是个侠义之人,将他的案情改编如下: 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奠,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相互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致使斗杀身死。’” 如上述,杨志、宋江和武松,三人原本都是故意杀人罪,但经案情窜改后,他们都以“斗杀罪”论处,确系事实。 那么,何为“斗杀罪”?难道“斗杀罪”就不用偿命吗?那倒也不是。
“斗杀罪”也就是斗殴杀人,宋律规则: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 上述的意义是说,斗殴杀人致对方死亡的,要处以绞刑;假如运用了刀具,故意杀人者,处以斩首;假如起于斗殴,后又运用武器或刀具伤人致死的,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假如被人以武器刀具相逼,当事人也运用了兵刃抵挡,最终致对方死亡的,仍依照斗杀处置,也是绞刑。 总而言之,不论是斗殴杀人,还是故意杀人,都是死罪,只不外前者处绞刑,后者是斩首。 即便在《水浒传》的成书时期明朝,也有明文规则: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 可见,明朝关于斗杀罪的惩办比宋朝还要严厉,只需是斗殴杀人的,不论运用任何器械,以至是徒手,都要处于绞刑。 既然如此,那杨志、宋江、武松,最后均以斗杀罪论处,他们怎样没被绞杀呢?
我们经常说法不容情,但并不代表法律没有人情味儿。“杀人偿命”固然是古今共识,但关于斗杀罪来说,普通都有“前因”,假如朝廷不顾前因,固然满足法律意义上的“杀人偿命”,那这样的判罚常常难以服众。 关于“前因”的存在,我们现代法律有“合理防卫”这一说,但古代没有,那怎样照顾到“前因”呢? 古代法律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通常会在司法上采用一些救济措施。在宋元时期,主要采用“大赦”的措施,以此来赦免或减等处分。当然,大赦之法也并非特地针对斗杀罪。 在宋朝时,全国性的大赦相对比较频繁,平均每18个月就会有一次,其他区域性的“曲赦”,针对特定对象的“特赦”也是经常性的。 凡朝廷因皇帝巡幸或某地发作重灾,发布命令,赦免京畿或某一地域的罪犯,称曲赦。
元朝也大致延用了宋朝的措施,平均两年多也会发布一次大赦,契合条件的罪犯在享用大赦的待遇时,还要另外支付一笔“烧埋银”给受害者家眷。 而到了明代,大赦的频率就降低了,平均五年多才会发布一次大赦,而且还变革了死罪的复审程序。 宋元时期,依照法律,主审官先判死刑,然后再逐层上报复审,不时汇总到朝廷,皇上亲身过目确认了,死刑罪名则算成立,这个过程大约要耗时一年多。 而在明代则规则,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向皇帝发起奏请,待皇帝批准后,下旨召集在京的各路人马,如公侯伯爵、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及侍郎、五军都督等高级官员,在刑部尚书的掌管下,于承天门外,对全国一切在押等侯秋后处决的囚犯中止会审,这一方式称之为“朝审”。 假如会审官员以为此案有可疑之处,或者死囚有可宽大处置的情节,即可奏请皇帝暂不处决,以便详加细审。
但是并非一切罪犯都适用于“朝审”,严重立功者则另规则为“决不待时”,也就是说,一经审结就要上报朝廷申请处决。 依据这一情形,明清在死罪后都会注明是斩、绞“立决”,还是斩、绞“监侯”,监侯就是等侯朝审。 关于斗杀罪,明代由绞刑改为了绞监侯。普通经过朝审后,原有被疏忽的前因结果都会被正视,这样罪犯常常能够得到减等处置,改为充军之类的处分,从而免于死罪。 由此看来,在宋元明时期,斗杀罪都有机遇得到赦免或减等处分。在小说中,关于这样的情形也有所表示。 好比杨志丢了花石纲,在逃窜途中得到了赦免,所以他才又想着官恢复职。 再如,在宋江杀阎婆惜一案中,更是十分明确地展示出大赦带来的“优惠”。他在逃亡中遇到到了大赦,所以当公人去抓他时,他说:
“你们且不要闹。我的罪犯又不该死,今已赦宥,必已减等。且请二位都头进敝庄少叙三杯,明日一同见官。” 待六十日限满后,此案又被送至济州审断,经他再度打点,最后判处断杖刺配,原文描画如下: 本州府尹看了申解情由,赦前恩宥之事,已成减罪。拟定得罪犯,将宋江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 所以说,杨志、宋江和武松,三人都吃了人命官司,原本都是故意杀人罪,但经案情窜改后,他们都以斗杀罪论处,又思索到“前因”,所以,最终他们都享有了赦免或减等处分的权益。
只不外在小说中,作者关于这三起命案,并没有完整依照司法程序来记叙,而是直接出了判罚结果,也因而,杨志、宋江和武松都逃脱了死罪。 但是,话又说回来,有些重罪并不在“大赦”之内,好比十恶,即: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以及强盗杀人,放火决水等严重危害统治次序的罪名。 所以,后来宋江题反诗后,以谋反罪被判处了死刑 ,再也找不到减免的理由。而武松在鸳鸯楼杀了十几条人命后,也不可能再享用大赦,最后他们都走上了贼寇的道路。 综上所述,关于杨志斩杀牛二,宋江怒杀阎婆惜,以及武松杀嫂,这三起命案都无人偿命,在史料中确有据可依。作者经过运用法律学问,巧妙地对案件中止了处置,既推进了情节的展开,同时也展示出人物身上的江湖道义,提升了他们在读者心中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