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送莅临 决策参考 栏目 本栏目将经过大数据剖析、调研课题及前沿学术问题研讨等理论成果,效劳于公共管理、社会管理、科学立法、民主决策。 编者按 当前,互联网技术普遍、深化的应用,为新时期国度司法审问工作带来渎应战、新机遇。但是,诚如《中国互联网司法白皮书》前言中所指出,“互联网范畴展开不均衡、规则不健全、次序分歧理等问题日益凸显,宽广人民大众、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推进信息惠民、促进司法便民、保障社会经济展开方面的需求日益迫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21年6月17日和12月31日、2022年2月22日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转规则》,我国在世界范围内初次构建起了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反映了法律与科技之间具有中国特征的深化和良性互动。本文对在线诉讼运转的现状中止剖析,审视现有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在线诉讼未来的运转方式选择,提出完善立法方式和细化细致规则的倡议。 在线诉讼规则的审视 及完善途径研讨 ——以并行方式下的差别化构建为中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课题组 掌管人:李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成员: 俞 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崔胜东(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高建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王亚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助理) 院外专家:刘学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涛(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现状:在线诉讼的 运转基础和规则体系 在线诉讼的运转首先有赖于信息化的设备和民众运用信息化技术的才干,普遍的运转基础是在线诉讼规则树立的前提,对在线诉讼现状的剖析是在线诉讼规则研讨的前提和基点。 (一)聪慧法院树立为在线诉讼奠定运转基础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时着力于推进聪慧法院树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化树立五年展开规划(2013-2017)》,对人民法院信息化的树立提出了规划指导。当时,全国95%的人民法院基本完成基础网络环境树立,99%的中级人民法院建成二级业务专网,97%的基层人民法院建成三级业务专网。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树立聪慧法院的意见》,请求构建全要素集约化信息网络体系、构建全业务全流程融合应用体系、构建全方位信息资源及效劳体系。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聪慧法院树立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全国3500多家法院构建并联通了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为载体的在线诉讼和调解平台。各地法院还构成了不同方式、掩盖不同阶段、各具特征的聪慧法院树立和应用探求阅历。聪慧法院的树立,为在线诉讼的普遍应用提供了物理和技术基础。从我国在线诉讼的树立来看,在线诉讼的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技术已逐步运用于存证、庭审、裁判等多个环节。 要实往常线诉讼的应用,诉讼参与人控制充沛的互联网技术和具备互联网思想至关重要,也就是要有普遍的“用户群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22年2月25日在北京发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展开状况统计讲演》,显现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范围达10.32亿,较2020年12月增长4296万,互联网提高率达73.0%。2021年,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同比增长8.94%;在线开庭127.5万场,同比增长48.94%;在线调解案件1084.12万件,同比增长43.86%;司法区块链上链存证17.1亿条,累计考证超越300万次。由此可见,目前已有相当范围的诉讼参与人具备运用在线诉讼的才干。 (二)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初步树立 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转规则》三个文件,构建起在线诉讼和在线调解的规则框架和配套布置。其中《在线诉讼规则》明白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能、基本准绳、适用条件,内容涵盖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流、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初次从司法解释层面构建构成系统完备、指向明晰、务实管用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是目前有关在线诉讼集成度最高、适用面最广、法律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被视为“网上打官司最权威的规则”。2021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在线诉讼的效能位置和启动方式。至此,我国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框架基本搭建。 综观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我国的在线诉讼规则曾经完成了诉讼的“两全”局面。一是在线诉讼的全流程性,掩盖在线立案、送达、庭审、资料提交、申述信访等各个流程阶段,契合条件的案件能够完整经过在线的方式完成一切诉讼流程,完成了在线诉讼的深度全掩盖。二是在线诉讼的全范畴性,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范畴,都树立了相关在线诉讼规则,完成了在线诉讼的广度全掩盖。 二、审视:在线诉讼规则 存在的问题和罅漏 对现有规则的构成过程中止剖析审视,能够发现现有运转方式、立法方式上需求改进的问题,以及细致规则上需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的空间。 (一)规则体系:对现行立法方式的审视 从在线诉讼规则入法到线诉讼规则体系初步树立,阅历了大约十年进程,但现有规则体系尚有缺乏和缺陷。 1.规则演进调查 在民事诉讼范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第87条规则了电子送达,第73条规则了特定情形下经过视听传输方式作证,开启了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树立的进程。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做了细化。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第16条规则: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能够经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中止。民事诉讼活动经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中止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能。该条确立了“当事人同意”和“功用等效”两大准绳,民事在线诉讼进入全新时期。 在行政诉讼范畴,《行政诉讼法》对在线诉讼固然没有规则,但依据该法第101条的规则,相关诉讼审理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行政案件在线诉讼的法律依据即《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同时,在司法解释层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作了规则。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条和第103条规则了电子送达。 在刑事诉讼范畴,《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在线诉讼的规则,也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则了部分环节的在线诉讼。2012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6条和468条规则了特定的证人和被害人视频作证制度,第544条规则了视频方式讯问、宣判、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1条则进一步将庭前会议归入到在线审理的范畴,第615条规则了特定范围内的电子送达。 在线诉讼规则的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树立以《在线诉讼规则》为标记。一是系统笼统提炼在线诉讼的价值和理念,明白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益保障、便民利民、保险牢靠五大基本准绳,为在线诉讼规则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了方向,具有指导性作用。二是初次实往常线诉讼规则的一体构建。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是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线诉讼规则初次完成了三大诉讼范畴相关规则的一体结构。三是初次明白区块链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多个条文对区块链证据的效能、审核规则、真实性认定、补强认定等方面作了细致规则。四是初次明白“异步审理”规则,在当事人行动不便,往来法院成本昂扬且无法同步在线的状况下,突破“时空双重限制”的异步审理方式应运而生,在线诉讼规则初次将异步审理作为一项在线诉讼的审理方式加以规则,是在线诉讼制度的重要展开。 2.规范体系深思 综观现阶段的在线诉讼规则,能够发现固然搭建了在线诉讼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体系上缺乏系统性的构建。《在线诉讼规则》是最为完好、集中的规范性文件,但法律位阶限于司法解释层面;其他少量规则分散在民事诉讼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仅在民事诉讼的法律层面确立了“功用等效”的运转方式,行政诉讼范畴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取得法律层面的依据,但在刑事诉讼的法律层面没有对在线诉讼中止规则。这种集中式与分散式分离的规则状况,在规则的体系性、完好性、逻辑性和科学性方面都有一定缺失,需求进一步完善和展开。 从规范内容来看,现有规则体系的民事颜色浓厚,是以民事诉讼为底本和模型搭建的。从条文适用范围来看,第3条、第37条触及刑事在线诉讼,第3条明白在线诉讼适用于行政诉讼,其他条文均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适用场景有限,特别是刑事诉讼的条文规范很少。从准绳笼统来看,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准绳高度契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但是刑事诉讼案件具有较为鲜明的特征,制度运转方式也有较大差别,以民事诉讼为底本的诉讼规则,在刑事范畴的问题就较为凸出。 (二)运转方式:对“功用等效”的审视 经过梳理在线诉讼规则的演进和体系能够发现,目前在线诉讼规则基本肯定了“功用等效”的途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能。“功用等效”途径下,在线诉讼主要表示为线下诉讼的线上化,即线下诉讼制度功用一对一在线上对应完成,线上诉讼规则主要套用线下诉讼规则。此时在线诉讼活动以传统线下诉讼为“原本”,更多地将在线诉讼定位于传统线下诉讼的“线上化”,并非独立的诉讼方式,将在线诉讼作为辅助传统线下诉讼的伎俩。这种辅助能够是全流程的,也能够是部分环节的辅助,主要功用在于进步诉讼的效率和方便性,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时间。 现阶段以“功用等效”准绳规范在线诉讼,与在线诉讼展开的阶段有关。在线诉讼究竟还是新生事物,还需求一个展开完善的过程,遵照先易后难的途径更契合事物展开的规律,先以功用等效确立电子送达等规则,再逐步探求展开其他在线诉讼的特有规则。但是,从久远来看,在线诉讼能否仅仅是对传统诉讼方式的弥补,能否仅仅是线下诉讼的简单线上化。在线诉讼可能会展开出独立的价值和功用,经过在线诉讼方式,会展开衍生出一些不同于传统线下诉讼的诉讼方式和方式。在线诉讼与传统线下诉讼,二者并不是排斥的,而是左右开弓的,亦是相互弥补、相辅相成的。以等效准绳能够规范部分在线诉讼行为和法律效果,但特殊的在线诉讼活动如审理方式的转化、异步审理、个人信息维护等,超出了等效准绳下传统物理诉讼规则的概括范围,有必要为特殊的在线诉讼行为增设新的诉讼规则。 (三)规范内容:对细致规则的审视 《在线诉讼规则》的细致规则,涵盖适用范围、庭审规则、证据规则、送达规则等,其中送达规则、庭审规则展开较早,《在线诉讼规则》吸纳理论和理论成果后的规则已较为完善,区块链证据规则初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有待理论检验。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在案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程序转换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细化,关于新规则的异步审理方式,作为在线诉讼的“原生”审理方式,需求合理肯定其功用。 1.适用范围 《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明白了在线诉讼的适用案件范围,第20条规则了异步庭审的适用范围,第21条第一款从背面规则了不得适用在线庭审和讯问的案件范围。从在线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来看,主要有三个层面的限制。一是要综合思索各方要素。这些要素包含案件状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内容,这是普通性的前提限制。二是案件类型的限制。该条简直罗列了一切人民法院能够办理的案件,但是在刑事案件范畴,则做了一定的特别限制。三是诉讼环节的限制,明白了不适用在线庭审和在线讯问的情形,对异步庭审作了极为严厉的限制。 2.适用条件 3.程序转换 《在线诉讼规则》多处触及程序转换,其中第5条作了程序转换的普通性规则,第21条第二款规则了在线庭审不适合在线时的及时转换。但是上述规则较为准绳和概括,关于转换的细致情形、转换程序等内容,则付诸阙如。正如学者所担忧,“当事人享有对线下方式与在线方式的选择权,但频繁的转化可能损伤在线程序的稳定性以及相对方的方便性时,法院依据职权中止主义能够决议恰当的审理方式。” 4.异步审理 《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规则了异步审理方式,即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展开调解、证据交流、调查讯问、庭审等诉讼活动。关于异步庭审,该条第二款做了严厉的限制性规则,依据现有规则异步庭审的适用条件极为有限,关于该类庭审,能否有存在的必要,异步庭审的适用范围是应进一步拓展放宽还是进一步限缩,需求加以讨论;关于庭审以外的异步审理方式,能够进一步中止细化。 5.证据规则 《在线诉讼规则》在证据规则方面用多个条文初次、细致规则了区块链证据规则,明白了区块链证据的认定规范,但在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留有空白。《在线诉讼规则》第21条规则了在线庭审不得适用的范围,其中第四项为案件疑问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并未明白证人出庭作证时在线诉讼不得适用。但审问理论中,在线庭审向线下庭审转换的重要缘由包含证人出庭作证、原件检查,现行规则中对证人出庭、原件认定等规则作出了规范,但是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三、进路:在线诉讼的 运转方式与立法方式 在线诉讼规则的完善,有必要先在宏观上肯定其运转方式,不同的运转方式对应不同的规则构建方式。选择恰当的立法方式和立法技术,为在线诉讼的久远展开奠定法律基础,也是规则设计的前提。 (一) 在线诉讼运转方式的类型化剖析 依据在线诉讼的功用作用以及在线诉讼和传统线下诉讼的关系,能够将在线诉讼的运转方式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辅助方式、独立方式和并行方式。 1.在线诉讼的辅助方式 辅助方式下,在线诉讼仅仅是诉讼程序的辅助和弥补,诉讼的主要形态依旧是传统诉讼。理论中常见的辅助内容包含电子送达、视频出庭作证等。辅助方式视角下,在线诉讼只是部分诉讼事务的在线化,是一种技术伎俩,功用价值在于在一定水平上提升传统线下诉讼的效率。辅助方式下的在线诉讼规则主要以“转置(transpose)”方式构建,所谓的“转置方式”就是线下诉讼规则的线上化,行将“线下”的诉讼规则转置为“线上”的诉讼规则,通常遵照严厉的“功用等效”途径,也就是不思索信息技术给诉讼可能带来的影响,而只思索与线下诉讼的各项制度如何完成“功用等效”。好比在线诉讼展开之初,电子送达环节的在线伎俩就是辅助方式,作为传统送达方式的一种替代方式,电子送达的效果与传统送达同等。 2.在线诉讼的独立方式 独立方式下,在线诉讼独立地完成一切的诉讼环节,强调在线诉讼的排他性适用,即在线诉讼一经启动,不得向线下诉讼转换,或者仅仅在特殊状况下向线下诉讼转换。互联网法院的运转是在线诉讼独立方式较为典型的表示。就域外的展开状况来看,英国以为线上诉讼不是线下诉讼的在线化,而是一种有着相对独立管辖范围和独立诉讼规则的诉讼体系。例如,英国首席大法官IT顾问理查德·萨斯坎德以为,在线诉讼将会取代传统诉讼方式。独立方式下在线诉讼规则的构建是“重整旗鼓”,重新打造一套诉讼规则体系。 经过几年的展开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普遍运用,在线诉讼的独立性日渐明晰。一是程序环节的完好性,从在线立案、在线审理、在线送达、在线言辞争辩等等各个环节来看,在线诉讼完成了诉讼的全流程和一切环节,能够独立完成整个纠葛处置任务。二是功用价值的重要性,在线诉讼将信息技术的高效、方便价值和特征上升至独立的价值,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改动了传统诉讼的诸多要素,具有高效解纷的共同价值。在线诉讼的全流程性视角下,其独立性已然显现。 3.在线诉讼的并行方式 并行方式下,在线诉讼作为重要的诉讼方式,与传统线下诉讼二者之间并不排斥,能够有序转换。一方面,在线诉讼与传统线下诉讼有相当一部分理念和功用具有分歧性,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的功用并未改动,诉讼的中心要素也未改动,无论是线上诉讼还是线下诉讼,诉讼的争议主体和诉讼标的,诉讼纠葛的内核、诉讼的价值都没有改动,改动的只是诉讼中止的方式。 另一方面,在线诉讼与传统诉讼也存在不小的差别。第一,诉讼价值偏重有所不同,相比于传统诉讼方式,在线诉讼给予效率价值以更多的关注。第二,诉讼感知和心理感应有所区别,在线诉讼突破了传统诉讼物理空间的限制,这一空间上的特殊性也决议了其非接触的特征,使诉讼的仪式感、威严感有所不同。第三,在线诉讼行为的技术依赖性特征较为明显,不借助于信息技术在线诉讼无法中止。 并行方式的中心理念是“电子诉讼在构建中必须认真看待曾经或可能变更的要素,重新深思、调整以至重新定义诉讼准绳,以制度张力去容纳现代科技”。并行方式下的在线诉讼规则构建以“差别化”方式构建,依据网络环境的特性重新构建部分规则,构成相对差别化的诉讼程序和规则。 (二)在线诉讼运转方式的选择 在线诉讼与传统线下诉讼的并行方式是更契合当下的方式选择。辅助方式忽视了在线诉讼的共同价值和特有机制,仅仅强调在线诉讼的辅助作用可能会障碍在线诉讼的展开;独立方式过度强调在线诉讼的全流程性,存在折损诉讼参与人权益的倾向,且互联网法院在全国层面并十分态,普通的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更广,在应用在线诉讼方面具有普通性,独立方式无法满足多样化的审问需求。并行方式强调在线诉讼区别于传统线下诉讼的技术特征,关注信息技术对诉讼流程的再造,是当下在线诉讼方式的理想方式。 并行方式肯定在线诉讼方式的产生和展开使技术对司法的影响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互联网技术区别于传统线下诉讼的特性,使得在线诉讼的特殊规则设置需求紧密分离其特征。一是信息传输的即时性,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资料、证据等,能够及时开示、交互,这种充沛的“诉答”和证据交流往来,为进步诉讼效率奠定理想基础。二是诉讼引导的智能性,在线诉讼中能够由系统提早设置需求录入的内容,引导诉讼参与人全面录入,由互联网诉讼平台引导当事人完成自己部分的问询、争辩、质证等环节,整个过程可视为由线上诉讼平台辅佐法院掌管中止。三是诉讼内容的留痕性,既有利于固定证据,又有利于完成诉讼全程的可追溯性,促进当事人恪守诚实信誉准绳,避免随意反言。 (三)在线诉讼的立法方式 在线诉讼规则的立法方式,有集中单行式立法和分散式立法两种选择。单行式立法方式,即单独制定独立的在线诉讼规则,统一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分散式立法方式,即在各个诉讼法范畴中分别规则在线诉讼的细致规则。 立法方式选择,需求依据规则的特性和内容来判别。一部法律之所以较为独立,是由于其规范的对象相对独立,能够自成一体。从在线诉讼行为能否存在与其相对应的线下诉讼行为角度动身,能够将在线诉讼行为分辨为“派生型在线诉讼行为”和“原生型在线诉讼行为”。前者是基于传统线下诉讼行为在网络信息时期展开、分化所构成的在线诉讼行为,后者是最初就产生于网络在线诉讼的诉讼行为或程序,其并不存在与之对应的在线诉讼行为或程序。派生性的规则与传统的线下诉讼规范有紧密的关系,是线下行为的在线化,关于此类规范,在线诉讼所要规范的是在线诉讼的效能和方式。在线诉讼所要处置的主要问题,集中于原生型在线诉讼行为。身份认证行为、异步审理方式、网络庭审、电子送达等所带来的诉讼改造和规则变更,在三大诉讼范畴,具有一定的共性。 在线诉讼的规范内容,大多集中于原生型规范,规则的统一性较强。在此状况下,假如采取分散式的立法方式,大量重复性的规范在三大诉讼法中呈现,将会产生重复立法、规则冗余的弊病。随着在线诉讼的不时理论和展开,在线诉讼的原生型问题和特征将不时展示,集中单行式立法方式的必要性将会进一步显现。 就集中单行立法而言,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和层级的立法,则又是一个问题。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10项的规则,“诉讼和仲裁制度”属于法律保存事项,对与传统线下诉讼制度和规则无法兼容的在线诉讼规则应当经过单行法律的方式予以确立。诚如有专家以为,“为处置原生型在线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危机,有必要制定特地的在线诉讼程序法,将我国在线诉讼理论探求的胜利阅历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这就需求采取单行法的方式,对在线诉讼中止规则。” 四、完善:在线诉讼的 制度优化和规则细化 并行方式下,在线诉讼的制度在诸多层面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关注在线诉讼的共同性,合理界定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中止重新诠释,规范程序之间的转换,发挥在线诉讼特有的异步审理的作用,同时规范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审问公开问题。 (一)在线诉讼案件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 在线诉讼案件适用范围的确定,关系到在线诉讼推进的广度和深度。从审问范畴来看,三大诉讼法规则了不同的诉讼程序,“三者之间在诉讼价值、诉讼理念、实体规范肉体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基于精密化与专业化的动身点,有必要单独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设计场景化的在线诉讼规则。”就适用范围而言,现行在线诉讼规则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没有细分,民事在线诉讼的范围最广,在线诉讼很多环节都是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则来设计和制定,对其他诉讼则的规则存在缺乏。从细分角度来看,能够依照民事、行政诉讼分为一类,刑事诉讼分为一类。一方面,当前在线诉讼规则规则,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普通都能够适用在线诉讼,是作为一体看待的。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具有相似性,《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则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情形,就表示了二者在程序层面具备较多的分歧性。 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 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来看,域外的规范多集中于民事诉讼的讨论。从域外立法例来看,为表理想体权益与电子诉讼方式之间的比例关系,各国立法例通常将在线诉讼应用于财富案件的审理。好比,韩国的电子诉讼适用范围较广,扩展到普通民事案件、专利案件、行政案件、家事诉讼、破产案件和顾全案件;英国则将电子诉讼作为海事法院、商业法院、科技和建筑法院的审理程序。同时,还有立法例依据诉讼标的金额来肯定能否适用在线诉讼规则。英国民事纠葛在线法院处置机制中索赔金额小于10万英镑的案件才干经过在线法院开庭。有观念以为,我国能够自创此种做法,制定我国互联网法院涉案索赔数额限制,作为分辨线上、线下开庭审理的规范。“有的立法例将人身权纠葛扫除在在线诉讼适用范围之外,由于这些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严重权益,在线诉讼的程序保障才干关于处置这类案件而言明显缺乏。”我们以为,域外从人身权和财富权的角度以及标的大小角度中止分类并肯定能否适用在线诉讼的规则,秉持了精密化分类的肉体,值得肯定和自创。但是这种划定规范,并不科学或者并分歧适我国。首先,我国将在线诉讼适用的选择权较大水平地赋予当事人,让当事人自行选择判别,只需是不损伤国度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权应该占较大比重。其次,人身损伤案件,很大部分的案件较为简单,审理难度也较小。能否适用在线诉讼,应该依据案情来肯定,而不是依据纠葛类型,由于每一类纠葛类型,都有繁简之分,不应该简单以纠葛类型来中止划定和分辨。最后,争议金额亦不是判别案件难易水平的独一规范,理论中存在诸多争议金额庞大但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事实较为分明的案件。 分离我国在线诉讼的运转现状,我们以为,民事、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应该是以普遍、普遍适用为准绳。普通来说,各种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均能够适用在线庭审,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不论是普通诉讼程序,还是执行、特别程序,或者是破产程序等。 但是在普遍适用的前提下,也有一些除外情形。《在线诉讼规则》规则了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才干、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的,不能在线诉讼。同时,在庭审环节,规则了一些不能适用在线庭审的情形,包含当事人不愿意、不具备条件,案件状况不适合,触及国度秘密、影响严重等情形。 我们以为,关于触及国度保险、国度秘密类的案件,除了不能在线庭审以外,经过线上中止其他诉讼行为,也不利于维护国度保险、国度秘密。好比电子送达文书、在线提交证据资料等,可能会泄露国度秘密。关于触及国度保险等案件,整个案件、整个流程都不应经过线上的方式中止。 与国度秘密相相似的触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能够选择不适用在线诉讼,属于当事人选择权的范畴。但是为了充沛保障商业秘密,在制度设计上,应该赋予其更强的选择权,除了选择自己不适用在线诉讼,也能够选择整个案件中可能泄密的诉讼环节,都不适用在线诉讼。 2.刑事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 目前刑事诉讼范畴在线诉讼的适用较为狭窄,需求加以细化和调整。思索到刑事案件触及侦查、检察、审问机关的谐和衔接,在证据规则、权益保障、数据保险方面也有特殊请求,《在线诉讼规则》采取审慎稳妥推进的准绳,将刑事在线诉讼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程序烦琐或者因特殊缘由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征求意见稿)》第2条“在线诉讼适用范围”中并不包含刑事案件,只是在第34条对刑事诉讼在线审理做了弥补规则,正式发布稿才作了增加,这一过程也表示了立法者关于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谨慎态度。新冠疫情期间,刑事在线庭审也大面积铺开,但依据《在线诉讼规则》,刑事在线庭审适用范围依旧较窄,因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中的理论也只是在特定范围、特定阶段中对在线诉讼中止了有限尝试。 实践上,我国刑事案件远程讯问、在线庭审能够追溯至2007年,但推行的力度不迭民事在线诉讼。刑事诉讼相较于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更为复杂,环节更多,包含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减刑假释程序、特别程序等。有观念以为,刑事在线诉讼大致能够分为在线事实查证(如讯问、庭前会议)、在线案件审理(如庭审)和在线程序推进(如送达)三大类。前两类直接决议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而第三类只是普通性的程序性事项,准绳上,不触及定罪量刑的程序规则在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下能够适用全部刑事案件。 实践上,刑事诉讼范畴推行在线诉讼具备不少优势。一方面,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的主体所在场所较为固定,公诉机关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被告人通常在看守所。参与诉讼的场所较为固定,有助于树立和展开更为稳定的诉讼平台,为在线诉讼提供更为稳定的设备,保障在线诉讼的顺畅中止。另一方面,刑事在线诉讼参与场所固定,在保险稳定方面也更具备优势。各个机关之间,能够经过政务专用网络,展开在线诉讼。但是刑事诉讼关乎人权,而且触及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问机关的相互监视,经过在线诉讼的方式中止,可能影响监视效果,对刑事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更为谨慎的划定。 刑事诉讼适用范围的划定,能够从三个维度展开。第一,依照程序类型划分,扩展程序适用范围。关于送达等程序性推进事宜,能够经过在线诉讼的方式中止。第二,依照争议大小划分,恰当扩展案件适用范围。除了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外,鉴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是案件事实分明,证据充沛,被告人认罪,事实查证并无猛烈的争辩需求,关于此类案件适用在线诉讼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审问效率,适合归入刑事在线诉讼范围中。第三,按可能的量刑年限划分,限缩程序适用。关于可能判处一定年限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常常都是证据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不宜线上中止。经过上述三个维度的设计,既扩张了适用范围,又作出了合理限缩,有助于实往常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合理化。 (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厘定 当事人在在线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在性质上究竟是构成权还是央求权,抑或其他性质的权益?这是需求进一步明白和完善的。 1.程序央求权与程序构成权 程序性构成权与程序性央求权的差别在于,当事人能否能够双方决议程序的选择问题。假如是程序性央求权,则人民法院有权决议能否同意,当事人的意愿只是一种思索;假如是程序性构成权,那么当事人双方意见就能够启动程序,而无需人民法院的同意。权益性质的定位,取决于在线诉讼制度的价值和定位。在线诉讼作为一种并行的诉讼方式,其适用不只仅只是诉讼方式,在线诉讼与传统诉讼之间,除了方式之外,在诉讼效果、证据呈现、事实查明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程序的确定和适用,应该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细致状况,综合考量以后决议,而不能完整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因而,我们以为,将程序选择权定位于程序性央求权更为适合。 2.积极选择权与消极选择权 从当事人对程序选择权的行使方式来看,又能够划分为积极程序选择权和消极程序选择权。积极的程序选择权,是能够主动行使权益,也能够被动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而消极程序选择权,则只能被动说同意或者不同意,不能主动请求选择某种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则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属于消极程序选择权,它请求法院依职权决议适用在线诉讼时应当取得当事人同意,这里的当事人“同意”就是当事人行使消极程序选择权的细致表示。此种消极程序选择权主要具有被动性、不完好性,在运转方面采取“法院职权决议+当事人同意”方式,这与“当事人申请+法院检查决议”方式具有严重差别。 当前,在线诉讼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推行的,完成疫情下的诉讼活动是重要的社会要素。对当事人而言,在线诉讼则有不少制度利益,好比俭省路途费用、时间成本。从理论运转状况来看,法院在线上庭审中庭前准备阶段破费的时间更长,工作量也更大,在线庭审的庭前准备工作大约会增加0.5-1倍的工作量。这就产生了在线诉讼在节约成本方面具有“两面性”特征。在此状况下,就有必要赋予当事人以积极的程序选择权,也就是说若双方均主张适用在线庭审时,法院准绳上应予准许,让当事人能够享用制度和规则的红利,让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愈加充沛。但是当事人积极的程序选择权,是与央求权分离来看的,并非当事人能够双方选择程序,最终能否适用在线诉讼,还需求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状况来决议。这是与前文所述的央求权相分离,央求权和人民法院的检查相联络,并非构成权。 3.特定主体程序选择权的合理限制 在线诉讼的程序选择权是一个方面,而在推行在线诉讼、节约司法成本的背景下,特定的当事人还具有配合在线诉讼的义务。当事人角度的程序选择与法院角度的电子诉讼推行可能会构成矛盾关系,在在线诉讼展开初期特别如此。假如任由当事人选择程序,那么国度展开电子诉讼的目的或许会落空。立法机关与法院作为公法上的主体当然负有推进电子诉讼展开的义务,有义务引导当事人应用烦琐易行的电子诉讼方式。但是这种义务,在理论中通常只是没有约束力的劝说与解释,并没有强迫力和约束力。除了立法机构和法院的义务以外,特定职业人员或机构也有义务经过电子诉讼中止法律交往。从域外立法来看,负有此类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及法人组织,如国度机关、法律职业人员、商事主体。也有观念以为,在网络强国战略背景下,特定主体具有推进电子诉讼展开的义务,应明白其优先适用在线诉讼的义务。特定主体包含:国度机关、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责的社会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范围型企业法人;互联网从业企业,包含电商、AI企业、大数据企业、物联网企业、区块链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等;具有计算机、互联网学问背景和从业阅历的自然人。 我国在线诉讼还处于展开初期,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部分地域和法院以签署备忘录、推行倡议等方式,分辨主体推进在线诉讼的适用。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找准群体,增强大众接受度,与闵行区司法局、区律协增强沟通,举行规范化操作培训会,倡导律师运用电子送达;与涉诉案件较多的银行、保险公司、物业效劳企业等签署电子送达承诺书,商定其触及案件全部接受电子送达;对网上立案的当事人、窗口接待中的年轻群体引荐勾选“接受电子送达方式”。南通中院于2022年6月15日发布《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电子送达规则(试行)》,树立全市行政机关电子送达地址数据库,录入数据库中的电子邮箱、通讯账号为各行政机关提供的有效电子送达地址。关于触及诉讼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托集中送达平台,直接向数据库中的地址送达,信息抵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有效送达。 因而,我们以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只仅是消极的选择权,还有积极的选择权。诉讼过程中,要充沛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能否适用线上诉讼,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当事人也能够申请适用在线诉讼。但是也有必要自创域外的阅历,赋予特定主体适用在线诉讼的义务。主要能够包含国度机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等承担公共职能的部门,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假如没有特殊事由,法院决议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上述主体准绳上应该经过在线诉讼方式中止诉讼,并树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地址数据库等配套机制。 (三)程序转换的规范 法院适用在线诉讼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呈现案件不宜适用在线诉讼的状况,此时就触及在线诉讼中的程序转化问题。诉讼所采取的方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依据理论需求,在线诉讼与传统线下诉讼能够灵活、有序转换。这种灵活性的表往常既能够线上转为线下,也能够线下转到线上;既能够全面转化,也能够部分转化。真正关注的是充沛应用两种诉讼方式的优势,完成诉讼效率和公正。 依照诉讼的流程,网上立案系被告的程序选择权,依据并行方式,立案后的送达程序以线上还是线下方式中止,处置的主体是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愿,法院能够采取在线送达的方式,若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后而又反悔,普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提出书面意见确有艰难的,能够以口头方式提出。送达后的证据交流、庭审是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的关键环节,因在线诉讼系新生事物,当呈现不适合在线诉讼的情形时,在线诉讼转换为线下诉讼,因而本文主要讨论在线诉讼向线下诉讼的转换。《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第一款规则了因案件不适合在线诉讼所招致的程序转化,在特定情形下不适合继续采取原来的诉讼方式,需求切换到另一种诉讼方式。在线诉讼的转换程序,应该包含转换的启动、转换的程序、转换的效果等内容。 在转换的启动方面,既能够是亦当事人申请启动,也能够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由于前文所述,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仅仅是程序性央求权,并非程序性构成权,当事人申请转换以后,还需求人民法院的检查决议。 在转换的手续方面,程序转换属于重要的诉讼事项变更,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有重要影响的,应该完成一定的转换手续,包含转换的通知、转换后的程序准备时间等内容。人民法院决议转换程序的,应该制发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或者在传票中载明在线庭审、讯问的细致方式。转换程序后的诉讼行为,应预留一定的期限,细致期限能够参照开庭审理的规则。 在转换的次数方面,并行方式下,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之间的转换准绳上应当坚持灵活性,“程序转化的理论依据在于程序匹配性,即不同类型的程序应当契合该程序的法定适用条件,诉讼程序应当与案件类型、性质等相契合,由此才干做到审问程序和细致案件之间的匹配。”但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程序选择权和法院恣意转换,应当对线上线下开庭转换的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则,普通以不超越两次为宜。 在转换的效能方面,普通来说,程序转换前曾经实施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无须重新中止,如电子送达,在转换前依照在线诉讼中止的,依旧是有效的行为,不因程序转换遭到影响。但假如所展开的行为,只是某个程序的一部分,则需重新中止。好比庭审法庭调查中分歧适在线检查的证据,在转换以后,应该重新中止检查,但是不影响其他曾经举证质证的证据的检查认定。再如,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中止在线诉讼的案件,被告人对此前的认罪反悔了,转换至线下后,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重新中止检查。 (四)异步审理的完善 异步审理方式作为新兴“互联网+”审问方式,是《在线诉讼规则》的亮点,构成了对传统诉讼理论的应战,需求厘清强化其功用定位、细化细致规则。 1.强化异步审理在审前准备中的作用 民事诉讼审理方式阅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口头审理的历史变更。言词准绳作为诉讼制度的基本准绳,具有直接性、直观性等特征。而书面准备则具有思索的成熟性、论述的充沛性、争辩的多轮性等特征,作为言词准绳的重要弥补。传统诉讼中,书面交流由于交流的迟延,书面准备的作用被大大忽视。在线诉讼中的“异步审理”方式,是为了最大限度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当事人能够灵活地依据自己时间来展开质证、争辩等诉讼活动,使得书状有机遇焕发重生。 异步方式在审前准备中的具有共同的优势。充沛的审前准备程序,有利于提升庭审的效果,更有利于充沛完成诉讼目的。传统线下诉讼中,审前准备主要经过邮寄书面意见、法院组织现场说话、电话沟通、庭前证据交流、庭前会议等方式中止大量时间破费在在途时间上,审前准备效果不理想,构成重复开庭、庭审效率低下等问题。自创德国斯图加特地域“充沛的审前准备+一次言辞争辩”的高效方式,在线诉讼的审前准备更具备优势,经过在线方式的书状先行、争点肯定、积极释明、心证公开、对话协同等审前准备工作,“重新组合工作内容、流程和方式”,在在线诉讼的新契机、新形势下,庭审将回归观念交锋、法律适用交锋的本位,进步庭审的效率,化解口头争辩形骸化的问题,减少“笔录裁判”“突袭裁判”的状况,进步司法公信力。 2.适度扩展异步庭审的适用范围 《在线诉讼规则》对异步庭审采取的是谨慎的态度。主要理由在于依据直接言词准绳的请求,在线开庭应以同步开庭为准绳。从名义上看,异步庭审突破庭审同一时空维度限制的异步审理方式与强调法官亲历、证据原始、口头争辩、对席审问的直接言词准绳存在抵触。但就直接言词准绳设立的深层次价值取向而言,假如异步审理方式在合理限度内发挥其功效,二者间的矛盾就并非不可调和。 上海高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则(试行)》第2条第二款规则与《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规则分歧。从现行规范来看,异步庭审的方式系极为特殊的状况,而非庭审的常态。2022年上半年上海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异步庭审的尝试走在全国前列。例如6月8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据《在线诉讼规则》,采取在线异步方式开庭审理“张某不服市规划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回答案”。异步庭审也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复工复产后,异步庭审的适用极少。 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诉讼双方的利益争夺,在双方同意的状况或者案情较为简单、事实较为分明的状况下,能够拓展异步庭审的范围,以完成纠葛的方便性、方便性化解。好比,在互联网法院中,曾经较大范围内推行了异步诉讼,取得了不错的成果,这就经过了理论的检验。 3.异步审理的期限 异步审理是为了进步效率,现行在线诉讼规则关于异步审理活动的期限未规则,可能构成拖延,应当细化规则。如《上海高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则(试行)》第6条规则,在线异步诉讼的期限自诉讼活动启动起算,普通不超越10日,到期后该次诉讼活动终了。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受权的调解员依据需求能够在期限届满前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越5日。超越15日诉讼活动仍不能终了的,经庭长批准,能够再延长一次,且不超越5日。在线异步诉讼活动总时长不超越20日。第9条第二款规则,庭审流程由法官掌管,除(六)(七)(十)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当事人48小时外,其他各阶段均以24小时为限。当事人有特殊情形需求延长期限的,应向法官提出延长申请,由法官决议能否延长期限。各阶段给予每个当事人的延长期限普通不超越48小时。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并请求给予一定调解期限的,法官能够在终了在线异步庭审的同时另行发起在线异步伐解。 (五)证据规则的完善 在线诉讼对证据规则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在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主体的诉讼行为主要经过网络在线方式完成,各种证据资料也主要经过网络在线保存和流转,证人也经过在线方式中止作证。 1.原物原件规则 关于原物、原件的出示和检查,《在线诉讼规则》第11-13条规则了电子化证据提交、检查、认定等规范。物证、书证等传统实物证据具有的物质形态决议了其不能直接在网络空间中保存流转,需求经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对其做电子化处置后上传至电子诉讼系统平台。在线诉讼对实物证据电子化资料的运用,可能会与原件证据规则的基本肉体相悖。为了均衡在线诉讼有效运转和原件证据规则的矛盾抵触,《在线诉讼规则》第11、12条分别赋予电子化证据资料“附条件准入资历”“附条件拟制原件”的法律效能。电子化证据资料仅在契合“方式规范性”和“原件非必要性”条件下才具有准入资历,在契合分歧性、完好性、明晰性、规范性等条件下才具有“拟制原件”法律效能。 在线诉讼方式下,经过电子化的方式提交证据的方式会越来越普遍,证据规则也要相应完善,在准入资历和拟制原件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关于证据真实性和原物的检查与认定问题,能够树立单独的程序,在在线诉讼之外另行展开。也就是说,在线诉讼中,依照正常的流程展开,完成双方意见的表白和对立,关于其中无法展开的证据认定环节,则能够依照不同的假定发表意见。在线诉讼终了以后,对其中的争议和未决事项,在线下另行展开,实往常线诉讼与传统诉讼的有效衔接,完成效率与公平的统筹。 2.证人出庭规则 关于证人出庭问题,主要是处置证人作证的独立性和真实性问题,避免当事人与证人串联,避免证人虚假作证。理论中,证人出庭作证较少,其中一个缘由是出庭作证较为繁琐,影响证人的工作生活。假如能够经过在线方式出庭作证,则能够大大降低证人的成本和顾忌,进步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促进事实查明。《在线诉讼规则》第26条则请求,证人经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经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障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请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这一规则主要着眼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真实性角度思索,关于方便证人出庭,则思索有限。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在方便性方面能够进一步优化,如设置共享法庭,以充沛发挥在线作证的方便性优势,促进证人出庭作证。 (六)审问公开的规制 在线庭审,主要是庭审的线上化,庭审活动的展开、推进与传统庭审的差别较小。而且在线庭审的技术也不时完善,当前的在线庭审曾经较为成熟,庭审规则也在《在线诉讼规则》中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则。但是在庭审公开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审问公开是社会监视司法运转的一种重要伎俩,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进步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审问公开方面,在线庭审基本因循了传统诉讼的规则。《在线诉讼规则》第27条规则,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公开庭审活动。也就是说,公开审理为准绳,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在线庭审的公开除了传统的线下旁听方式,经过互联网直播方式公开也是重要的方式。截至2022年9月,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庭审2000余万场,访问量超越500亿次。这种做法产生了两个相互对立的问题。第一,公开缺乏问题。并非一切在线庭审都会在庭审直播网中直播,这就招致部分案件没有完成审问公开。而且公众也难以经过妥当渠道获知庭审活动。第二,过度公开问题。庭审直播使得庭审公开解脱了传统法院旁听的局限性,不需求亲临现场就能够围观庭审。如在2020年4月三毛遗属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见字如面》一案中,超越1700万网民在线围观。 基于在线庭审的公开性和部分涉网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公开审理正在成为一把双刃剑,公开审理过程中的隐私、个人信息等维护,是需求重点关注的问题。固然《在线诉讼规则》第27条规则,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触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但是在全国网民围观的状况下,没有真实的技术保障和追责伎俩。因而,在线庭审的公开问题,是值得讨论和思索的严重课题。一方面,需求做到审问公开,以监视司法活动。另一方面,要做好个人信息维护等保障工作,避免违规录制、截取、传播在线庭审的音视频、图文资料。 我们以为,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在线庭审公开规则。一是完善在线庭审的公开方式。在线庭审,能够经过线下或者线上两种方式公开,假如有民众需求经过线下途径监视庭审,需求给予一定的制度保障。同时,也要经过设置网络端口,提供线上庭审公开渠道。二是完善庭审公开纪律和技术措施。关于一切观看直播的人员,要中止实名认证,并签署阅知相关纪律规则。经过直播水印、马赛克、音频处置技术等方式,避免旁听人员录音、录像。三是妥善界定公开的内容。司法公开不是原本的将一切信息公开,需求中止隐私、个人信息等处置。但是在庭审直播中,则没有这种处置技术,也缺乏相关规则。当前庭审直播,都是原声直播,关于当事人的信息,没有任何处置。当前,庭审直播网除了直播的视频,关于曾经终了的庭审,还能够回看。回看的视频,也没有技术处置。在线庭审公开中,有必要对一些触及个人信息的内容中止技术处置。 结 语 在线诉讼是综合运用网络新兴技术,推进审问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不是简单地追求技术的先进和时兴。在线诉讼理论的展开,亦促进在线诉讼规则的不时完善。“功用等效”途径下,在线诉讼主要定位于传统线下诉讼的“线上化”,并非独立的诉讼方式。但是从久远来看,在线诉讼并非对传统诉讼方式的弥补,而是有独立的价值和功用。在线诉讼与传统线下诉讼,二者并不排斥,它们是左右开弓、相互弥补、相辅相成的。并行方式下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以“差别化”方式构建,依据网络环境的特性重新拟定部分规则,构成相对差别化的诉讼程序和规则,有待理论和理论的进一步深化研讨。 义务编辑:高佳运 执行编辑:吴涛 赵佳怡 转载请表明本公号和二维码 引荐阅读 ●【决策参考】 2023年第1期丨规范与展开平台经济相关法律问题研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