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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某小区的郑女士晒被子,包在被子里价值十万元的黄金首饰丢下楼,等她意识到已找不到。郑女士报警求助,燕西派出所的民警调监控,确认是同小区的李阿婆捡到,目前已物归原主,李阿婆得到失主一笔报酬。
刚开始,李阿婆不承认捡到东西,因她是外地人,语言不通,民警通过她儿子陈先生做思想工作,李阿婆才承认,但李阿婆反复强调,自己没偷没抢,是捡来的,不愿交出财物。她要求分一半的黄金首饰。民警继续做工作,并与失主协商,最终经过几天得沟通调解,物归原主,李阿婆得到失主的报酬感谢。
“拾金不昧”永远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人高尚道德情操的体现,也是社会良好风气的一个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的,是需要继承和发扬。而不应该认为“天上掉馅饼”,自己不偷不抢,可以不归还。其实,根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拾到遗失物后应当归还失主。捡到东西后替失主保管,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支付多少,要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如果捡到东西的一方拒不归还失物,在民法上就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对拒不偿还不当得利者,以构成侵犯财产罪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