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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海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子因弄丢男友赠送,被男友起诉,要求赔偿58000元的案件。最终判决女方赔偿男方手表损失58000元。一审判决后,女方提起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赠送了的东西,为何要赔偿?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女方小陈与男方小李于2021年5月在酒吧相识并不久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在往后一次酒吧聚会中,小李因隔壁桌的客人出手阔绰,另外自己酒精上脑。将自己手上的劳力士赠予小陈。 但是酒醒过后,他便后悔。于是微信与小陈沟通,手表给小陈戴着,但不能卖掉。
因此,手表丢失后,法院根据“你戴着,别给我卖了就行” “如果真找不到就只能折价赔但是真丢了我也要跟家里交代”等微信聊天记录,小李没有将手表赠与小陈的意思,关于手表的法律关系为借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赠予所需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